(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违反广告基本准则和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