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反诉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可以使用,但不能滥用。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只是基于“人若告我,我必告人”的不满心理,对原告泄愤或者向法官施压,滥用反诉权利,就会干扰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法院会驳回反诉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