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魏二 ◇ 赦袁氏同恶及禁复雠厚葬令
其与袁氏同恶者,与之更始,令民不得复私雠,禁厚葬,皆一之以法。(《魏志·武帝纪》)
卷二·魏二 ◇ 整齐风俗令
令:阿党比周,先圣所疾也。闻冀州俗,父子异部,更相毁誉。昔直不疑无兄,世人谓之盗嫂;第五伯鱼三娶孤女,谓之挝妇翁;王凤擅权,谷永比之申伯;王商忠议,张匡谓之左道:此皆以白为黑,欺天罔君者也。吾欲整齐风俗,四者不除,吾以为羞。(《魏志·武帝纪》,又《文馆词林》六百九十五)
卷二·魏二 ◇ 选举令
夫遣人使于四方,古人所慎择也。故仲尼曰:「使乎使乎!」言其难也。(《初学记》二十)
今邺县甚大,一乡万数千户,兼人之吏,未易得也。《书钞》七十七
闻小吏或有著巾帻。(《书钞》七十七)
魏诸官印,各以官为名印,如汉法断二千石者章。
国家旧法,选尚书郎,取年未五十者,使文笔真草有才能谨慎,典曹治事,起草立义。又以草呈示令仆讫,乃付令史书之耳。书讫共省读内之。事本来台郎统之,令史不行知也。书之不好令史坐之,至于谬误,读省者之责,若郎不能为文书当御史令,是为牵牛不可以服箱,而当取辩于茧角也。(《御览》二百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