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人类社会的正确概念,我们必须将它看作是处于非被造的范型——社会概念的最高类比物,即神的社会——和一种不恰当的和隐喻意义上的动物社会之间的类比刻度上的东西。在人的城市的无限上方,存在一个纯粹个人(Pure Persons)的社会,这纯粹个人处于个体性的顶端,但却没有内容所导致的个体性的阴影(与存在的行为不同,甚至也没有形式所引起的个体性的阴影)。每个人都通过一种无限的交流[8]处于对方之中,这一交流的共同善严格地和绝对地就是每个人特有的善,因为它就是每个个人所是之物,并且就是他们的存在行为。在人之社会的较远的下方,甚至是在所有恰当地所谓社会的水平之下,存在一个物质性个体的“社会”,这些物质性个体不是个人,它们每个个体在其自身内是如此孤立,以至于它们不倾向于任何交流并且没有共同善[9],但是,每个个体完全从属于整体的特有的善。人类社会处于这两者之间。它是个人的社会,个人是物质性个体,因而个人在其自身内是孤立的。但是它们要求彼此之间的交流,尽可能在此世期待那一与他人和处于永恒生命中的上帝的完美交流。一方面,这样一个社会的世俗共同善优于每个成员的特有的善,但又复归于每个成员;另一方面,它在每个人中维持这样一种运动:通过这一运动,它努力争取自己的永恒善和那一超越整体;通过同一运动,每个人超越了世俗城市的共同善所建立于其中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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